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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与项继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项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项继勇,张明芹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637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项继勇、张明芹的SC330.7型发动机号73089823挖掘机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