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与项继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项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项继勇,张明芹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637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项继勇、张明芹的SC330.7型发动机号73089823挖掘机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