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培国与宋志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国,宋志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周培国,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宋志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国与被告宋志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国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志真名下的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志真名下的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