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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富强鑫塑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美普箱包(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富强鑫塑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普箱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19号原告东莞富强鑫塑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石吓村。法定代表人王伯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晟,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普箱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东区科技南路D栋。法定代表人陈松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 纯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