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向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210号罪犯张向阳,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了(2008)宝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向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维持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