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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汪辉、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汪辉;陈果;珠海市星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庆丽,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辉,男,汉族,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181。被告:陈果,女,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192。被告:珠海市星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辉、陈果、珠海市星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汪辉、陈果、珠海市星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超明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