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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甲、胡甲与被申请人胡乙、胡丙因涉保证合同纠纷一与胡乙、胡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甲,胡乙,胡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24号申请人:胡甲。被申请人:胡乙。被申请人:胡丙。申请人胡甲与被申请人胡乙、胡丙因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乙、胡丙名下的房产(详见保全清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胡乙、胡丙名下的房地产(详见保全清单),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烨保全清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胡乙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11幢25梯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06-0115**)。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胡丙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27幢53梯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07-013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