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东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岗。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杭州市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科技经济园区西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市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买方所在地法院,而买方所在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已向本院提供了2010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根据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协议选择了买方所在地即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约定并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市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