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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立奎与金永华、张连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奎,金永华,张连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孙立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华,个体。被告金永华,农民。被告张连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奎与被告王志华、金永华、张连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奎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立奎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