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从伟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从伟;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13号原告:万从伟,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伟,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王德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勋西县景阳乡景阳居委会**村民。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从伟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从伟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从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列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万从元,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彝族良县牛街镇楠木村湾头组**。委托代理人:周伟,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王德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勋西县景阳乡景阳居委会**村民,现住西安市含光路**。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从元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从元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从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马巧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