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翠蓉与孙素英、敖波,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蓉,孙素英,敖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刘翠蓉,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丽,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一般授权。被告孙素英,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敖波,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槐树街1号。负责人蔡鸥翔,���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义,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新疆奎屯市,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9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负责人牟德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莹,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一般授权。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8号庄森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游莉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蓉与被告孙素英、敖波,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蓉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