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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非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芦洪飞、杨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芦洪飞,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非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芦洪飞,农民。被执行人杨娟,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芦洪飞、杨娟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10)第4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台仙执非字第1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