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黄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明萍与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萍,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焦明萍,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鹏飞水暖建材总汇的负责人。被告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原告焦明萍与被告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