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薛礼梅与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礼梅,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薛礼梅,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吴江市同里镇利洋电子商行业主,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金卫平,吴江市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天元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王腾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礼梅诉被告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1月2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礼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