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