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