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某、原审被告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原审被告黄某,男。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某、原审被告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由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本院退回185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炜冕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李小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