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漯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连菊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菊,陈文娣,李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漯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菊,女,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娣,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李振雷,男,住漯河市区上诉人李连菊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连菊无有效身份证明资料,且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规范,无授权委托书,原审法院在起诉手续、原审裁定书及上诉状的送达存在明显错误。原审未核实李振雷的基本情况,移送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规范,“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一栏无李振雷的签名、盖章或捺印。上述情况有可能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昝玉成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