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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发达与章良法、姚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达,章良法,姚建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商初字第85号原告:王发达。被告:章良法。被告:姚建来。原告王发达为与被告章良法、姚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良法、姚建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发达起诉称:2009年9月6日,章良法向王发达借款50万元,由姚建来作担保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章良法同时出具收条一份。然到还款日期后,章良法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王发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章良法偿还欠款本金50万元;二、章良法偿还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0%的四倍计算偿还;三、章良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9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每天按总借款的5%计算;四、姚建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章良法、姚建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王发达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王发达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合同及收条原件各一份,证明章良法向王发达借款并由姚建来担保的事实。被告章良法、姚建来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王发达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王发达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王发达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2009年9月6日,王发达与章良法、姚建来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6日至2010年1月30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即月利率为2.5%,并按月支付。由姚建来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予以确认,担保系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等全部债务和费用。本院认为,王发达与章良法、姚建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发达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章良法未依约返还,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姚建来作为保证人,应对章良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发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发达借款50万元;二、被告章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发达借款利息(自2009年9月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5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0%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姚建来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章良法负担,被告姚建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