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宁波××××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宁波××××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单某某。被告:宁波××××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0708-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冀某某。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宁波××××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