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冬与冯建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冯建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冬,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冯建英,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与被告冯建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建英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对被告冯建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李冬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