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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保字第6-2号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x)。住所地:宁波市××旅游度假区××路。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旅游度假区钱××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甬鄞保字第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3000000元财产的保全(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解除查封、冻结回执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