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月24日以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本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