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良全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良全,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万良全,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德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良全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良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