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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良全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良全,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万良全,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德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良全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良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