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傅永云、郭素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永云,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素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永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其峰。原审被告郭素君。上诉人傅永云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素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傅永云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永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少 华代理审判员 徐 晋代理审判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温 小 敏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