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军魁、黎纪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魁,黎纪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魁,又名杨均魁,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黎纪伟,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魁、黎纪伟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军魁、黎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杨军魁伙同李向阳(已判刑)及杨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兴慈七路某胶粘厂工地,窃得铁抱箍170副,价值人民币595元。2.同年11月中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杨军魁伙同李向阳、杨某等人至慈溪市某中心幼儿园工地,窃得铁抱箍102副,价值人民币357元。3.同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军魁伙同李向阳、刘昌秀(已判刑)、杨某等人至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兴慈四路某汽车零部件厂工地,窃得铁抱箍305副、螺纹钢125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4.201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黎纪伟伙同李向阳、刘昌秀、李战阳(已判刑)、“阿伟”(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某电子厂一号工地,窃得铁抱箍408副,价值人民币1428元。5.同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黎纪伟伙同李向阳、刘昌秀、李战阳、“阿伟”等人再次至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某电子厂一号工地,窃得铁抱箍340副,价值人民币1190元。2010年9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军魁至慈溪市公安局崇寿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魁、黎纪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向阳、刘昌秀、李战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陈某、龚某、胡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本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魁、黎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军魁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纪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军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黎纪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黎纪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