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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德学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学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德学,又名梁刚子,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9月9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德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被告人梁德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梁德学酒后,想起其妻兄何某1阻止其与何某2(何某1之女)非正常往来,便借酒劲到何某1家闹事,在争吵中,梁德学对何某1拳打脚踢,将何某1从其房墹打翻至院中,被人挡开后,被害人何某1即感腹部疼痛。三日后被害人何某1到洛南县医院检查治疗后带药回家,当晚10时许死亡。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西安交大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死者何某1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在某种诱因(情绪激动、劳累、睡眠等)作用下致心力衰竭死亡。案发后,经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梁德学已赔偿被害人何某1家属经济损失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法医鉴定结论;证人杜某、何某2、张某、何某3等人证言;被告人梁德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学因其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德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德学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要求对其宣告缓刑的观点不妥,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德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