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执民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姚玮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银亿外滩大厦。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放,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台苑*号房****号。法定代表人:姚玮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春晖西路底。法定代表人:姚玮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通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玮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玮力,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山村姚家巷**号。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姚玮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姚玮力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本金31056871.08元,赔偿利息损失1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6110.5元。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无锡星辰国贸有限公司、无锡澳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姚玮力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7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炜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史 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