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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方跃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17号原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跃飞,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于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黟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黟县人民法院审理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跃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黟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跃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方跃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跃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跃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方跃飞自愿撤回上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跃飞撤回上诉。黟县人民法院(2010)黟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乔审 判 员  胡秀萍代理审判员  严 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梨华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