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椒椒北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椒北民初字第60号原告:叶某。被告:郑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在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借口工作繁忙夜不归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11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4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11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期间双方仍未和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作答辩。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12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明书、本院(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由于双方婚后未注意进一步培养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特别是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冰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