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裁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永森与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永森,侯马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侯永森,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侯马喜,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侯永森申请执行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侯马喜按(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将申请人侯永森申请执行2008年7月子女的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侯永森申请执行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09)新执字第9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