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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裁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永森与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永森,侯马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侯永森,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侯马喜,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侯永森申请执行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侯马喜按(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将申请人侯永森申请执行2008年7月子女的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侯永森申请执行侯马喜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09)新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09)新执字第9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