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利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利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利伟,男,1983年07月19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0月18日涉嫌交通肇事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振,安徽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利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利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贾利伟驾驶皖XXX**号农用车沿105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973K+800M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接触,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利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另案起诉。以上事实,被告人贾利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张某某、董某、赵某某证言证明及该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査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利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利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栗 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