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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杭商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与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大道××楼××室,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2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张某。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蓓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