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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渭立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渭立,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9年8月13日因偷越国境被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渭立犯偷越国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渭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4日左右某日,被告人陈渭立与戚某(另案处理)、胡守安、徐国其(均已判刑)从慈溪市出发,经宁波、昆明等地至云南省西双版纳中缅边境,偷越国境赴缅甸“小孟纳”赌场赌博,数日后再次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境内。同年8月13日左右某日,被告人陈渭立与戚某及王贵康、尹海霞(均已判刑)从慈溪市出发,经杭州、昆明等地至云南省腾冲县,在腾冲县滇滩镇中缅边境欲偷越国境时,被边防武警当场抓获,并被腾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16日左右某日,被告人陈渭立与王贵康、胡守安从慈溪市出发,经杭州、昆明等地至云南省勐腊县磨憨镇中老边境,偷越国境赴老挝南塔省磨丁经济开发区境内的龙马厅赌厅赌博,数日后再次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境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渭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贵康、胡守安、徐国其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航班查询记录、出入境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渭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渭立伙同他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渭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渭立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