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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长征××路××单××户。法定代表人: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下称祥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祥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基础是2010年6月19日被告祥湾公司与蒂诺公司签订的《成衣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祥湾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根据协议管辖的约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结算协议及收款证明反映,本案涉及的服装实际加工地址为平湖市林埭镇祥中村,加工业务实际由原告完成,被告与蒂诺公司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原告无约束力。本院作为加工行为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苏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