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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庄焕兰等与张瑞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焕兰,相克英,王其滨,王其菊,张瑞山,李士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439号原告庄焕兰。原告相克英。原告王其滨。原告王其菊。被告张瑞山。被告李士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焕兰、相克英、王其滨、王其菊与被告张瑞山、李士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0月18日依法查封被告李士波所有的鲁Q×××××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庄焕兰、相克英、王其滨、王其菊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士波所有的鲁Q×××××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车一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070元由原告庄焕兰、相克英、王其滨、王其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