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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广城与景县方城洗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广城,景县方城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霍广城。被告景县方城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梁集乡杨铁匠村。法定代表人王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广城与被告景县方城洗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广城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