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光权与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权,林上实,杨光权,林上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341号原告:杨光权。被告:林上实,现下落不明。原告杨光权与被告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原告杨光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光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杨光权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