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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光权与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权,林上实,杨光权,林上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341号原告:杨光权。被告:林上实,现下落不明。原告杨光权与被告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原告杨光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光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杨光权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