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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金虎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金虎,男,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书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虎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拖欠金虎的运费2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4.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未按调解书执行,金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中已执行20000.00元及诉讼费994.00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金虎,本院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994.00元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