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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镇人民政府,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孙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