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培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法定代表人闫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林,女,。被执行人杨培荣,男。本院在执行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培荣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10月1日起,利率按月息10‰计算),利随本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培荣于2011年1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培荣一次性偿还府谷县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款3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 飞审判员 贾建荣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