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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首坤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首坤,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首坤(身份证号码:522401196809051718),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蒋家村。法定代表人:唐总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85号金贸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首坤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首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