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尉威军与孙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威军,孙华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尉威军。被告:孙华海。本院受理原告尉威军诉被告孙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