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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陵隆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陵隆黄工贸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保字第00472号原告黄陵隆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某,男。被申请人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女,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隆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申请对所扣押的陕B110**号车辆油罐车变更保全措施,以减少其损失;同时陕B110**号车辆的法定车主也提出异议,经与原告谈话,原告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理由及陕B110**号车辆的法定车主提出复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陕B110**号车辆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双发审 判 员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冯 霞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