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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山、惠州市同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黄山,惠州市同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2号,负责人:陈穗勇,行长。被执行人黄山,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同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6B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山、惠州市同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付俭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新区××风西××房【预售许可证号:惠市房预许(2009)1号】。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山名下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经审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山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新区××风西××房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名下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长  叶伟健执 行 员  黄志平代理执行员  卜 健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浩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