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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丽芳与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丽芳;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丽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慧兰。被告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瑟求斯.特瑟铺罗。原告赵丽芳与被告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纳艾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爱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慧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纳艾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庭审终结。原告赵丽芳诉称,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年薪200000元,于每月25日先发放15000元。2010年1月16日,被告书面确认尚欠原告2009年度薪水20000元,并承诺到2010年3月份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清此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工资人民币2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尤纳艾特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被告尤纳艾特公司出具“工资确认单”1份,载明:“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付赵丽芳的确认工资:¥200000/年。每月25日先付¥15000/月,2009年度的¥20000剩余薪水将到2010年3月份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确认单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尤纳艾特公司欠原告赵丽芳工资20000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尤纳艾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丽芳拖欠工资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绍兴尤纳艾特服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爱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