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4号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0日做出的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10)798号仲裁裁决,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