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东华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6号原告贾东华,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鹏国,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全福,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江区三圣乡粮丰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张勇,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华与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东华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东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华撤回对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