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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8.3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9.18元,由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建华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瑜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