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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扎民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高七十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高七十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年扎民初字第03003号原告王海英,女性。被告高七十六,男性。本院在审理王海英诉高七十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