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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叶某与叶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某,叶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王叶某。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叶某。原告王叶某为与被告叶某抚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龚开庆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叶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叶某诉称,王某与被告叶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叶某系二人婚生子。2005年11月14日,王某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直接抚养到独立生活为止,由王某每年承担抚养费18000元共计20万元。两人离婚后,原告随被告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后经被告与王某协商,于2009年9月12日达成《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王某直接抚养到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每年6000元,每年一付,每年1月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了2006年的抚养费,后经原告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抚养费,但是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至今未付。另,随着原告的成长及物价上涨,各项花费不断增加,原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需要,因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向某告支付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二、判令被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即每年72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叶某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告叶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叶某系二人婚生子。2005年11月14日,王某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直接抚养到独立生活为止,由王某每年承担抚养费18000元共计20万元。2006年9月12日,王某与被告再次协商,达成《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王某直接抚养到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每年6000元;每年一付,每年1月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了2006年的抚养费,后经原告起诉,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9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某某告2007年、2008年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06年9月12日原告父母王某、叶某达成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是两个抚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其抚养人均应自觉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因物价上涨、各项花费增加,要求将抚养费提高为每月600元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叶某某2009年、2010年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叶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0.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龚开庆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