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婕诉被告付煜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婕,付煜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胡婕,女,1972年6月7日出生。被告付煜侃,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付靖木。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付煜侃同意离婚。查明:原告胡婕与被告付煜侃于199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8日生一女付靖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组合家俱一套,床二张,沙发一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胡婕与被告付煜侃离婚;二、孩子付靖木由付煜侃抚养,胡婕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胡婕可随时探视孩子。三、家庭财产分割: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胡婕所有;其余财产归付煜侃所有。四、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婕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